(一)兰州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 本科毕业学历证明(专科起点升本科的毕业生必须出具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三)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四)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成绩单(1份);
(五)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单或答辩鉴定(1份);
(六)所在单位或办学单位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等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在校期间政治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评定。参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表决,提出建议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名单。(出席会议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后,授予兰州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证书负责人员到学位管理部门领取空白学位证书、打印并发放证书。证书的填写(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盖章等必须严格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暂行)》(兰理工发〔2016〕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备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报送学位管理部门,由学位管理部门负责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五、附则
第十一条 学位的申请及受理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学生发布、通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会议审批、评定学位。
第十二条 对当年没有获得学位者,一律不再进行补授。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发放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学士学位,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兰州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