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由院长、书记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商议后召开,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党政职责分工,由学院院长或书记分别主持。院长、书记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院长、书记根据研究内容,商定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院长、书记共同商议后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未经院长和书记会前沟通、审定的重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的情况下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要向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有关人员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一般要在学院公开。
三、议事范围
第八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决定和工作安排;
(二)讨论研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讨论研究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年度经费预算、重大专项预算;
(五)讨论研究学科学位建设、专业设置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教师培养的有关事项;
(七)讨论研究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八)讨论研究教职员工的各类评优推优、奖惩;
(九)讨论研究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十)讨论研究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讨论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重要干部聘任:
(一)研究确定学院人员岗位设置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调整事项。
(二)研究确定本单位各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等。